共同诉讼(Litisconsórcio)是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特征是诉讼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存在多个主体。其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加快审理进度,并寻求司法判决的一致性,从而避免在权利或义务共同的情况下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风险。
概念与法律基础
共同诉讼构成了诉讼中主体多元化的一种形式,即两人或两人以上处于原告地位(必要共同诉讼)、被告地位(被动共同诉讼)或两者兼有(混合共同诉讼)。该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复杂的诉讼关系,虽然保持了诉讼的统一性,但将其细分为参与主体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
从学理角度看,共同诉讼并不改变诉讼标的的性质,但改变了程序的结构,允许国家法官通过单一的司法裁决解决在其他情况下需要多次诉讼才能解决的问题,从而维护了诉讼经济原则和法律确定性。
历史渊源与演变
从历史上看,共同诉讼植根于罗马法中的 litis consortio,并通过日耳曼和法国民事诉讼法得到了显著发展。在巴西背景下,该制度被确立为司法系统合理化的机制,将诉讼的个人主义视角转变为集体化视角,特别是在1973年《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后,以及随后在2015年《民事诉讼法》(CPC/15)所带来的指导方针的深化下。
分类与法律规定
CPC/15 在第113条至第118条中对共同诉讼进行了规范。学理和法律分类对于理解其效力至关重要:
- 按时间划分: 初始共同诉讼(发生在提起诉讼时)或后续共同诉讼(发生在诉讼过程中,通过第三方介入或继承)。
- 按强制性划分: 任意共同诉讼(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依据第113条)或必要共同诉讼(由法律规定或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依据第114条)。
- 按判决效力划分: 普通共同诉讼(对共同诉讼人的判决可能不同)或必要共同诉讼(根据第116条,判决必须对所有人统一)。
实践应用与判例
以高等法院(STJ)为首的当代判例强化了必要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Unitário)之间的区别。STJ已形成共识,即未传唤必要共同诉讼人会导致诉讼无效,因为这属于公共秩序事项(超撤销性瑕疵)。在公共民事诉讼中,共同诉讼常被用于确保保护超个人权利的判决的有效性。
在劳动司法领域,劳动高等法院(TST)在应用该制度时会进行权衡,考虑到工资性质的款项和诉讼的紧迫性,在经济集团成员企业的连带或补充责任案件中,形成被动共同诉讼是常见的。
相关原则与学理分歧
争议最大的点之一在于CPC/15的第117条,该条确立了共同诉讼人的自主原则。虽然一方的行为不会损害他人,但有利的行为对所有人均有效。学理分歧在于缺席判决效力的范围和期限的计算。CPC/15第229条规定,拥有不同代理人的共同诉讼人在陈述时享有双倍期限,但根据上级法院为提高诉讼效率而更新的理解,电子卷宗除外。
当代意义
目前,共同诉讼是打击重复诉讼泛滥的工具。通过关联或包含关系合并诉讼的可能性(CPC/15第55条)归根结底是一种后续共同诉讼形式,对于维护巴西法律中具有约束力的先例体系的连贯性至关重要。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第113至118条;第229条。
- STJ, REsp 1.631.859/SP:关于占有诉讼中必要共同诉讼性质的理解。
- TST, RR-1000788-75.2016.5.02.0000:共同诉讼在补充责任中的应用。
- DINAMARCO, Cândido Rangel. 民事诉讼法制度. 第II卷. Malheiros Editores.
- MARINONI, Luiz Guilherme; ARENHART, Sérgio Cruz. 民事诉讼课程. Revista dos Tribuna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