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 (Res Judicata) 是指司法判决在不可再上诉后的不可变更性和不可争议性,它是法律确定性和社会关系稳定的基本保障。该概念主要存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但在宪法中也有深厚的根基,其主要目的是防止诉讼的无限期延续,并确保国家司法裁决的终局性。
1. 定义、概念与法律性质
既判力是一种程序现象,它赋予司法判决法律权威,使其具有不可变更性,并防止同一诉讼在未来的程序中被重新讨论。根据巴西法律体系所采纳的恩里科·图利奥·利布曼 (Enrico Tullio Liebman) 的经典学说,既判力并非判决本身的效果,而是附加在判决效果上的一种属性,赋予了判决永恒性。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它是一项具有基本保障地位的公共秩序制度。分为:
- 形式既判力: 指判决在作出该判决的程序内的不可变更性,源于上诉途径的失效(预决权)。其效果仅限于程序内部。
- 实质既判力: 指判决的权威性将其效果投射到程序之外(程序外),防止判决命令被后续法律或新的司法判决所改变(《巴西民事诉讼法》第502条,2015年版)。
2. 历史起源与法律演变
从历史上看,该制度可追溯至罗马法,遵循格言 res judicata pro veritate habetur(既判事项被视为真理)。在古典时期,litiscontestatio(诉讼争点)就已经试图避免诉讼的重复。随着拿破仑法典的编纂和法治国家的兴起,既判力作为权力分立的支柱得以巩固,防止了立法权对司法权裁决的干预。
在巴西,其演变遵循了葡巴传统,在1934年宪法中被提升至宪法地位,并在随后的所有宪法中得到重申,最终在1988年宪法中将其保护为不可更改的条款(第5条,第XXXVI项)。
3. 法律规定与规范结构
巴西关于既判力的规范框架稳固且多面:
- 联邦宪法 (1988): 第5条,第XXXVI项 – “法律不得损害既得权、完美的法律行为和既判力”。
- 民事诉讼法 (2015): 第502条至第508条。第502条将其定义为“使不再受上诉约束的实体判决具有不可变更和不可争议的效力”。第503条规定既判力适用于判决的主文。
- 巴西法律适用规范引入法 (LINDB): 第6条,第3款 – 定义了法律在时间适用上的既判力。
- 刑事诉讼法: 第110条和第621条。在刑事领域,既判力为了自由(favor libertatis)原则而有所缓和,允许在有利于被告的情况下随时进行刑事复核。
4. 实践应用与当代判例
高等法院的判例界定了既判力的范围,特别是在面对宪法理解发生变化时。巴西联邦最高法院 (STF) 在最近的普遍影响判决中,巩固了关键的理解:
STF第881号和第885号主题(效力终止)
STF全体会议裁定,如果STF随后在集中控制或普遍影响的框架下作出相反裁决,则在连续性税务法律关系中已生效的判决将自动失去效力。换言之,在最高法院新的宪法解释面前,税务既判力并非绝对。
相关司法摘要 (Súmulas)
- STJ第401号摘要: “撤销诉讼的除斥期间仅在程序中作出的最后司法裁决不再适用任何上诉时开始计算。”
- TST第259号摘要: 涉及调解协议的不可变更性,该协议具有实质既判力的效力。
5.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该制度直接与法律确定性、司法有效性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对话。然而,学界出现了关于既判力相对化的辩论。
相对化流派主张,明显不公正或基于虚假证据(如现代技术出现前的亲子鉴定诉讼中的错误DNA检测)的判决不应受到不可变更性的保护。STF已在亲子关系案件中采纳了这一论点(RE 363.889),将人的尊严置于程序稳定性之上。
6. 当代意义与实践影响
在当前背景下,既判力面临着通过强制性先例实现法律“统一化”的挑战。2015年《民事诉讼法》的先例体系旨在避免导致不确定性的冲突判决,但个人既判力与后续集体先例之间的冲突仍然是当代程序法中最紧张的焦点之一。
其实践影响在于需要战略性的法律辩护,关注撤销诉讼(《民事诉讼法》第966条)和无效诉讼(Querela Nullitatis,传唤绝对无效)的情形,这些是在特殊和列举情况下撤销既判力权威的合法工具。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1988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宪法。第5条,第XXXVI项。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
- STF。特别上诉 949.297 (主题 881) 及 RE 955.227 (主题 885)。报告人:Luís Roberto Barroso 和 Edson Fachin 法官。2023年2月8日判决。
- STJ。第401号摘要。特别法庭。
- LIEBMAN, Enrico Tullio. 判决的效力与权威。译者:Alfredo Buzaid。里约热内卢:Forens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