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措施(Medida cautelar)是一种具有工具性和从属性的程序性手段,存在于民事诉讼法、刑法和宪法领域。其目的在于通过维护事实或法律状态,确保最终司法裁决的有效性,从而减轻因诉讼延误带来的固有风险(periculum in mora),并以所主张权利的合理性(fumus boni iuris)为基础。
概念与法律依据
从一般程序理论的角度来看,预防性措施不具有满足性,而是具有保障性。其法律性质属于紧急救济,具有临时性和可撤销性,充当着保护最终司法裁决效用的“盾牌”。在巴西民事诉讼法中,2015年《民事诉讼法》(CPC/15)引入的改革促进了救济措施之间的可互换性,将旧有的独立预防程序吸收进临时救济程序(第294条及后续条款),但并未消除预防性的本质。
在刑事诉讼领域,预防性措施具有不同的侧重点,受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支配。第12.403/2011号法律的颁布重构了人身预防措施体系,确立了预防性羁押作为“最后手段”(ultima ratio)的地位,优先考虑《刑事诉讼法》(CPP)第319条规定的替代性措施。
历史起源与演变
该制度可追溯至罗马法中的禁令(interdicta),旨在保护占有并防止迫在眉睫的损害。随着程序科学的发展,朱塞佩·基奥文达(Giuseppe Chiovenda)和弗朗切斯科·卡内卢蒂(Francesco Carnelutti)的思想得到了巩固,他们确立了程序认知功能与预防功能之间的区别。在巴西法律体系中,1973年《民事诉讼法》曾用专门的一卷来规定预防性措施,这一范式已被当代诉讼对效率的要求所超越,最终实现了在程序有效性旗帜下对紧急救济的统一。
法律规定与规范结构
巴西法律体系为预防性措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 2015年《民事诉讼法》(CPC/15): 第294条至第311条,规范了紧急临时救济(预防性和预先性);
- 《刑事诉讼法》(CPP): 第312条至第320条,规范人身预防措施;第125条至第144条,处理财产预防措施(扣押、查封、法定抵押);
- 联邦宪法: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第5条第LIV款)和司法裁决必须说明理由的原则(第93条第IX款)构成了任何预防性措施有效性的基石。
实际应用与判例
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STF和高等法院STJ)的判例确立了授予预防性措施的严格标准。在STF中,ADI 6.357案及关于集中控制中预防措施的先例,强化了必须明确证明权利丧失风险的必要性。在STJ中,第405号判例(Súmula 405)体现了预防性措施在税务领域的应用(暂停税收债权的强制执行)。近期,STF加强了关于刑事诉讼中依职权采取预防措施的辩论,划定了《刑事诉讼法》第311条在控诉式诉讼体系下的界限。
相关原则与学说分歧
以弗雷迪·迪迪埃(Fredie Didier Jr.)和奥里·洛佩斯(Aury Lopes Jr.)为代表的学界,对预防性的独立性存在分歧。传统流派主张需要独立的预防程序,而现代流派则基于有效性原则,坚持该措施的附带性和从属性。比例原则、同质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是防止法官滥用预防权力的解释性准则。
当代意义
在数字诉讼时代,预防性措施已成为保护虚拟环境中基本权利的最有效工具(例如:封锁账号、暂停平台、扣押数字资产)。信息社会所要求的速度,将预防性措施置于司法能动主义与程序保障主义辩论的中心,要求法官进行技术性分析,在不损害最终判决效用的前提下,避免架空对抗制原则。
法律与判例参考
- 巴西。2015年3月16日第13.105号法律。《民事诉讼法》。
- 巴西。1941年10月3日第3.689号法令。《刑事诉讼法》。
- STJ,第405号判例:“在预防性诉讼中申请预先救济时,如果主诉讼的对象是暂停税收债权的强制执行,则适用《国家税法典》(CTN)第151条的规定。”
- STF,ADI 6.357/DF(主审法官 Alexandre de Moraes,2020年)——关于集中控制中预防措施界限的辩论。
- 第12.403/2011号法律 - 关于人身预防措施制度的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