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你的语音

Idioma, 语言, Language, भाषा

Caso Nardoni
要了解此图片,请点击此处
1. 案卷中的亚历山大·阿尔维斯·纳尔多尼(ALEXANDRE ALVES NARDONI)和安娜·卡罗琳娜·特罗塔·佩索托·雅托巴(ANNA CAROLINA TROTTA PEIXOTO JATOBÁ)被检察机关起诉,因为在2008年3月29日约23:49时,在本市圣塔莱奥卡迪亚街138号62公寓,他们二人合谋并出于同一目的,以残忍手段(机械窒息和剧烈痛苦)、利用使受害者无法防御的方式(在扼颈中出其不意并将其从窗户扔下)以及为了掩盖先前犯罪(对同一受害者实施扼颈和伤害)等三项罪名,杀害了女童伊莎贝拉·奥利维拉·纳尔多尼(ISABELLA OLIVEIRA NARDONI)。
起诉书还指出,被告在上述杀人罪行发生后,还犯下了程序欺诈罪,他们篡改了犯罪现场,意图人为地改变现场及其物品的状态,以误导法官和鉴定人员,从而对即将提起的刑事诉讼产生影响。
2. 经过法庭的正常审理程序,被告最终被判有罪,符合起诉书的指控,案件随后被提交给陪审团审判,其判决在申诉后得到维持。
3. 因此,被告接受了本市桑塔纳区法院第二陪审团的审判。经过五天的工作,该陪审团根据附件的投票记录,认定被告合谋杀害了受害者伊莎贝拉·奥利维拉·纳尔多尼(Isabella Oliveira Nardoni),该受害者未满14岁,因残忍手段、使用使受害者难以防御的方式以及为掩盖先前犯罪而受到三项加重处罚,从而驳回了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的唯一辩护理由——否认作案。
此外,陪审团还认定被告在同一场合犯下了关联的加重程序欺诈罪。
这是必要内容的总结。
判决理由。
4. 基于此判决,我将就每位被告因被陪审团认定有罪的杀人罪所应承担的刑罚做出裁定。


鉴于《刑法》第59条规定的司法条件对两名被告均不利,其基本刑期应略高于法定最低限度。
这是因为本案中犯罪的罪责、行为人的品性、周围的环境和后果超出了法定类型的可预见性,因此在量刑的第一阶段需要加重其刑罚,以体现社会对该犯罪及其行为人应有程度的谴责。
事实上,本案的具体案情显示,被告表现出极度的情感冷漠和麻木不仁。他们在与受害者共度了一天的相对平静时光,带她游览城市并拜访亲戚后,却在一天结束时卑鄙地攻击了她,仿佛与她没有任何情感或精神联系。这震惊了普通人的情感和敏感,尤其是在卷宗证据充分表明被告情绪失衡是导致杀人事件的根本原因的情况下。
同样重要的是本案犯罪的后果,特别是对受害者家属的影响。
虽然我们不能否认任何已遂的凶杀案都会给受害者家属带来痛苦,但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伊莎贝拉(Isabella)的母亲,即安娜·卡罗琳娜·库尼亚·奥利维拉(Ana Carolina Cunha de Oliveira)女士,因女儿的死亡所遭受的超出正常范围的痛苦,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的证明,无论是在她在此案中提供的所有证词内容中,还是在她接受专业人士咨询后在本次审判中提交的医疗精神病学报告中。该报告显示,在案发两年后,她仍处于急性应激状态(ICD-10 F43.0),因为她不得不承受被告非法行为造成的巨大骚扰,而这一切都是众所周知的,因此需要国家司法部门在谴责这些行为方面采取更严格的态度。
对罪责、被告品性以及犯罪环境和后果的分析,如上所述,不仅有《刑法》第59条的明确法律依据,而且旨在遵循量刑个体化原则,该原则是巴西刑法中一项指导性的原则,正如格雷罗·德·索萨·努奇(Guilherme de Souza Nucci)教授和法官所言:
“法官在量刑时对个人行为的限制越多,剥夺其分析每起具体案件的个人品性、社会行为、前科、动机以及主观标准等方面的可能性,那么量刑标准化的机会就越大,这从本质上违背了宪法规定的量刑个体化原则,而量刑个体化原则是一项具有保护地位的条款”(《量刑个体化》,RT出版社,第二版,2007年,第195页)。
因此,考虑到所有这些因素,对于被告犯下的,为掩盖先前犯罪而进行的(《刑法》第121条第二款第V项)加重杀人罪,我将每位被告的基本刑期提高1/3(三分之一),最终每人判处16年监禁。
由于这是三项加重情节的杀人罪,另外两项加重情节,即使用残忍手段和使用使受害者难以防御的方式(《刑法》第121条第二款第III项和IV项),在此被用作加重处罚的情节,因为它们在《刑法》第61条第二款第c项和d项中有具体规定。
因此,考虑到这两项加重情节作为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用,我将第一阶段确定的刑罚再提高1/4(四分之一),最终每人判处20年监禁。
此处确定的1/4(四分之一)的增加量略高于最低标准,因为本案中,残忍手段的情节通过两种独立的行为(窒息和剧烈痛苦)得到证实,同样,使用使受害者无法防御的方式(扼颈中的突然袭击和从窗户扔下时的无意识状态)的情节也得到证实。
鉴于共同被告亚历山大(Alexandre)是受害者伊莎贝拉(Isabella)的父亲,我将先前判给他的刑罚再提高1/6(六分之一),正如《刑法》第61条第二款第e项所允许的,最终判处23年零4个月监禁。
由于不存在可考虑的减轻处罚的情节,我将上述为两名被告确定的刑罚在本阶段视为最终刑罚。
最后,在量刑的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阶段,我们注意到《刑法》第121条第四款末尾规定的加重情节,即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人,因此我将上述刑罚再次提高1/3(三分之一),最终共同被告亚历山大(Alexandre)判处31年零1个月零10天监禁,共同被告安娜·雅托巴(Anna Jatobá)判处26年零8个月监禁。
由于在本阶段不存在其他增加或减少刑罚的情节,我将上述确定的刑罚视为最终刑罚。
至于被告也参与的程序欺诈罪,我们注意到,在量刑的第一阶段,应略高于法定最低限度,因为《刑法》第59条规定的司法条件对被告不利,如上所述,因此我将该罪行的基本刑期提高1/3(三分之一),最终判处4个月拘留和12天罚款,每天的罚款金额应为最低工资的1/5(五分之一),因为被告在本刑事诉讼过程中表现出符合此处确定的生活水平。
不存在可考虑的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但是,存在《刑法》第347条的未遂情节,因为被告实施的程序欺诈旨在对尚未开始的刑事诉讼产生影响,因此上述刑罚应加倍,最终每人因该罪行判处8个月拘留和24天罚款,每天的罚款金额保持不变。
5. 考虑到对被告判处的加重杀人罪总刑期超过4年,根据《刑法》第44条第I项的规定,被告不享有将自由刑改为限制性权利的福利。
此福利也不适用于被告因加重程序欺诈罪而受到的处罚,因为除了《刑法》第59条规定的司法条件对被告不利外,同一法律法规第69条第一款还有具体规定,阻止了在此情况下进行此类刑罚的替代。
6. 同样,由于《刑法》第77条规定的客观和主观条件不符合要求,因为两名被告因加重杀人罪被判处的自由刑超过2年,并且《刑法》第59条规定的司法条件对他们两人均不利,如上所述,这表明他们也不享有缓刑的福利,即缓期执行任何被判处的自由刑。
7. 鉴于《刑法》第33条第二款第a项的规定,以及加重杀人罪的性质属于严重罪行,根据2007年第11464号法律修订后的1990年第8072号法律第2条的规定,被告应开始执行其自由刑,即在封闭的监狱服刑。
至于加重程序欺诈罪,由于《刑法》第59条规定的司法条件对两名被告均不利,他们应开始执行该罪行的自由刑,即在半开放式监狱服刑,符合同一法律法规第33条第二款第c项及其第三款的规定。
8. 鉴于被告所犯的三项加重杀人罪的严重性以及所判处的自由刑数量,为保障公共秩序,他们的预防性拘留将被维持,因为其审前羁押的理由仍然存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11条和第312条的规定,他们必须被羁押以等待本判决的最终生效。
正如本法院在宣判前审判决时已指出的那样——尊重其他不同意见——在判决法官看来,维持被告的审前羁押对于保障公共秩序至关重要,旨在维护司法信誉,因为犯罪的严重性、罪责、他们实施杀人罪的意图强度以及该罪行造成的社会影响。预防性拘留的目的不仅仅是防止行为人再次犯罪,正如国内学界已反复强调的,因为避免再犯仅仅是这种审前羁押的一个方面。
最高法院也已经承认这一理由足以维持预防性拘留的命令:
“人身保护令。程序性问题。申请临时措施。声称预防性拘留无效。预防性拘留令依赖于被指控罪行的抽象严重性,维护“一个共和国权力部门的信誉”的必要性,公众的呼声以及被告的经济实力。”
“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在审理人身保护令案 HC 80.717 时,确立了‘严重损害公共机构信誉的行为,可以作为预防性拘留的合法依据,特别是考虑到具体案件对公共秩序的影响’(最高法院,人身保护令案 HC 85298-SP,第一庭,主审法官 Carlos Aires Brito,2005年3月29日判决,原文无重点)。
因此,鉴于被告所犯罪行的极端恶劣,以及涉及一个社会地位良好的家庭成员,这种情况引起了全国公众的愤怒,包括媒体广泛报道的各种集体抗议。在五天的审判期间,还要求圣保罗州军警在本区域法院前部署大规模安保力量以维持秩序,因为前来报道的民众和媒体记者数量众多。因此,维持他们的审前羁押是必要的,以维护司法机构的信誉和尊重。如果现在,在已有正式判决被告犯下此罪的情况下,授予他们假释自由,这将严重损害这些信誉,因为他们在整个调查阶段一直被监禁。
圣保罗州法院也支持了这一立场,如下述判决摘要所示:
“假释——申请的福利——被告首次犯罪——无关紧要——罪行的严重性——维护公共秩序的利益——非法限制不存在。”(载于 JTJ/Lex 201/275,RSE号229.630-3,第二刑事庭,主审法官 Silva Pinto,1997年6月9日判决)。
尊敬的法官 Caio Eduardo Canguçu de Almeida 在上述人身保护令上诉案的判决书中,很好地总结了本案中存在预防性拘留的授权理由:
“但是,如果两者,即公众的呼声和维护司法行为尊严的必要性,与犯罪事实存在的确定性以及作者身份的强烈证据相结合,那么所有这些前提总和将成为例外处理宪法规则的良好、安全和不可抗拒的依据。该规则推定未被定罪的被告的无罪,但不能容忍对被告的提前拘留。”
他进一步总结道:
“实际上,存在一些罪行,其严重性本身就足以使人被拘留,即使看不到再犯的风险或可能性。而且,在这里,大家都会同意,该罪行的严重性和令人震惊的性质,具有不寻常的影响,引起了强烈的愤慨,并在公众中产生了对公正司法回应的无法控制和焦急的期望。预防犯罪要求社会尊重法律和司法,而像对患者提出的罪行,其具体严重性会造成如此深刻的动摇,以至于为了恢复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信心,需要立即做出反应。否则,就会损害这种信心,并刺激新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由残忍罪行指控的被告自由地生活,面临遥远而不确定的后果,仿佛他们什么都没做过,这是不合理的。”(原文无重点)。
同样,才华横溢的审判法官 Dr. Luís Soares de Mello 在其投票中也持相似观点,他以坚定和对司法机构社会功能的认识,写道:
“被指控的,并且有强烈证据表明,夺走了本应拥有美好未来的孩子的生命——这是人类拥有的‘最大财富’——他的待遇不能也不能与那些行为正常、社会可接受的公民相同。
司法机构不能对此担忧漠不关心或缺席,因为最终,它掌握着发言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哦。
被指控的,‘理论上’,但有巨大利益证据表明,是‘自己女儿’( Alexandre 的情况)和‘继女’( Anna Carolina 的情况)的杀人犯,应该受到严厉对待,更何况这还是对社会的榜样。
这也是司法的社会功能。
这关乎司法本身的信誉。”(原文无重点)。
最后,正如本法院先前已指出的那样,尽管我们承认被告在犯罪地拥有固定住所,因为据报道,发生案发的公寓是由亚历山大(Alexandre)的父亲购买的,以便他们永久居住,并且亚历山大(Alexandre)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拥有稳定的职业和固定的工作,并且他们两人都没有其他犯罪记录,并且是自愿向警方报到以执行最初的临时逮捕令,但这些因素本身并不能保证他们在本次刑事诉讼的剩余过程中获得自由,正如国内判例法已确定的那样,由于上述其他因素需要维持他们的审前羁押,这绝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RHC - 刑事诉讼 - 临时逮捕 - 初犯、良好前科、固定住所和合法职业本身并不阻止临时逮捕”(最高法院,第六庭,全部赞成,ROHC号8566-SP,主审法官 Luiz Vicente Cernicchiaro,1999年6月30日判决)。
“人身保护令。加重杀人罪。预防性拘留。确保刑事调查。威胁证人。充分的理由。驳回该令。
1. 存在犯罪证据和作案证据,以及对其必要性的具体证明,加上对证人的威胁,足以证明预防性拘留的合理性,以确保刑事调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在涉及陪审团管辖的案件中。
2. 在陪审团管辖的案件中,刑事调查直到陪审团审判结束后才最终结束(《刑事诉讼法》第465至478条)。
3. 对患者有利的任何条件——例如初犯、良好前科、家庭稳定、有工作和固定住所——都不会阻止审前羁押,如果逮捕令有充分的理由说明了授权预防性拘留的理由。对此,请参考:RHC 16.236/SP,主审法官 FELIX FISCHER,2004年12月17日判决;RHC 16.357/PR,主审法官 GILSON DIPP,2005年2月9日判决;以及 RHC 16.718/MT,由本人主审,2005年2月1日判决)。
4. 驳回该令。(最高法院,第五庭,全部赞成,HC号99071/SP,主审法官 Arnaldo Esteves Lima,2008年8月28日判决)。
此外,被告在本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的不诚实,表明他们会不惜一切代价,故意试图阻碍未来法律的适用。这是因为他们最初提供了血液样本用于警方调查,甚至在向上诉审理中承认了这一点,但他们却抓住一个微小的形式主义——未签署采集表——来否认他们提供了这些血液样本,即便在庭审中也极力否认。尽管后来通过采集他们新的基因样本与剩余的保存在刑事鉴定研究所的样本进行比较,才推翻了这一说法。
因此,基于所有这些理由,本法院先前发布的对被告的预防性拘留命令将被维持,并拒绝他们就本定罪判决提出自由上诉的权利。
判决。
9. 因此,根据陪审团作出的,对案件中被起诉的被告 ALEXANDRE ALVES NARDONI 和 ANNA CAROLINA TROTTA PEIXOTO JATOBÁ 的指控判决“成立”的决定,我判处他们以下刑罚:
a) 共同被告 ALEXANDRE ALVES NARDONI:
- 因犯下杀害未满14周岁人员的罪行,具有三项加重情节,且因对直系后代实施犯罪而加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21条第二款第III、IV、V项,结合第四款末尾部分、第13条第二款第a项(关于窒息)以及第61条第二款第e项、第29条(均指《刑法》)的规定,判处31年零1个月零10天监禁,最初在封闭式监狱服刑,无权缓刑;
- 因犯下加重程序欺诈罪,根据《刑法》第347条未遂的规定,判处8个月拘留,最初在半开放式监狱服刑,无权缓刑,并处24天罚款,每天的罚款金额为最低标准。
B) 共同被告 ANNA CAROLINA TROTTA PEIXOTO JATOBÁ:
- 因犯下杀害未满14周岁人员的罪行,具有三项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121条第二款第III、IV、V项,结合第四款末尾部分和第29条(均指《刑法》)的规定,判处26年零8个月监禁,最初在封闭式监狱服刑,无权缓刑;
- 因犯下加重程序欺诈罪,根据《刑法》第347条未遂的规定,判处8个月拘留,最初在半开放式监狱服刑,无权缓刑,并处24天罚款,每天的罚款金额为最低标准。
10. 在判决最终生效后,进行必要的记录和通知,将被告的名字列入“罪犯名册”,并应立即推荐他们在目前关押的监狱中服刑,因为他们被剥夺了就本判决提起自由上诉的权利。
11. 本判决公开宣读,被告、陪审员和各方在场,在场人员均已收到通知。
本市第二陪审团第一庭,2010年3月27日凌晨00:20时。
登记并执行。
MAURÍCIO FOSSEN
主审法官
 
1. 案卷中的亚历山大·阿尔维斯·纳尔多尼(ALEXANDRE ALVES NARDONI)和安娜·卡罗琳娜·特罗塔·佩索托·雅托巴(ANNA CAROLINA TROTTA PEIXOTO JATOBÁ)被检察机关起诉,因为在2008年3月29日约23:49时,在本市圣塔莱奥卡迪亚街138号62公寓,他们二人合谋并出于同一目的,以残忍手段(机械窒息和剧烈痛苦)、利用使受害者无法防御的方式(在扼颈中出其不意并将其从窗户扔下)以及为了掩盖先前犯罪(对同一受害者实施扼颈和伤害)等三项罪名,杀害了女童伊莎贝拉·奥利维拉·纳尔多尼(ISABELLA OLIVEIRA NARDONI)。
起诉书还指出,被告在上述杀人罪行发生后,还犯下了程序欺诈罪,他们篡改了犯罪现场,意图人为地改变现场及其物品的状态,以误导法官和鉴定人员,从而对即将提起的刑事诉讼产生影响。
2. 经过法庭的正常审理程序,被告最终被判有罪,符合起诉书的指控,案件随后被提交给陪审团审判,其判决在申诉后得到维持。
3. 因此,被告接受了本市桑塔纳区法院第二陪审团的审判。经过五天的工作,该陪审团根据附件的投票记录,认定被告合谋杀害了受害者伊莎贝拉·奥利维拉·纳尔多尼(Isabella Oliveira Nardoni),该受害者未满14岁,因残忍手段、使用使受害者难以防御的方式以及为掩盖先前犯罪而受到三项加重处罚,从而驳回了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的唯一辩护理由——否认作案。
此外,陪审团还认定被告在同一场合犯下了关联的加重程序欺诈罪。
这是必要内容的总结。
判决理由。
4. 基于此判决,我将就每位被告因被陪审团认定有罪的杀人罪所应承担的刑罚做出裁定。


鉴于《刑法》第59条规定的司法条件对两名被告均不利,其基本刑期应略高于法定最低限度。
这是因为本案中犯罪的罪责、行为人的品性、周围的环境和后果超出了法定类型的可预见性,因此在量刑的第一阶段需要加重其刑罚,以体现社会对该犯罪及其行为人应有程度的谴责。
事实上,本案的具体案情显示,被告表现出极度的情感冷漠和麻木不仁。他们在与受害者共度了一天的相对平静时光,带她游览城市并拜访亲戚后,却在一天结束时卑鄙地攻击了她,仿佛与她没有任何情感或精神联系。这震惊了普通人的情感和敏感,尤其是在卷宗证据充分表明被告情绪失衡是导致杀人事件的根本原因的情况下。
同样重要的是本案犯罪的后果,特别是对受害者家属的影响。
虽然我们不能否认任何已遂的凶杀案都会给受害者家属带来痛苦,但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伊莎贝拉(Isabella)的母亲,即安娜·卡罗琳娜·库尼亚·奥利维拉(Ana Carolina Cunha de Oliveira)女士,因女儿的死亡所遭受的超出正常范围的痛苦,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的证明,无论是在她在此案中提供的所有证词内容中,还是在她接受专业人士咨询后在本次审判中提交的医疗精神病学报告中。该报告显示,在案发两年后,她仍处于急性应激状态(ICD-10 F43.0),因为她不得不承受被告非法行为造成的巨大骚扰,而这一切都是众所周知的,因此需要国家司法部门在谴责这些行为方面采取更严格的态度。
对罪责、被告品性以及犯罪环境和后果的分析,如上所述,不仅有《刑法》第59条的明确法律依据,而且旨在遵循量刑个体化原则,该原则是巴西刑法中一项指导性的原则,正如格雷罗·德·索萨·努奇(Guilherme de Souza Nucci)教授和法官所言:
“法官在量刑时对个人行为的限制越多,剥夺其分析每起具体案件的个人品性、社会行为、前科、动机以及主观标准等方面的可能性,那么量刑标准化的机会就越大,这从本质上违背了宪法规定的量刑个体化原则,而量刑个体化原则是一项具有保护地位的条款”(《量刑个体化》,RT出版社,第二版,2007年,第195页)。
因此,考虑到所有这些因素,对于被告犯下的,为掩盖先前犯罪而进行的(《刑法》第121条第二款第V项)加重杀人罪,我将每位被告的基本刑期提高1/3(三分之一),最终每人判处16年监禁。
由于这是三项加重情节的杀人罪,另外两项加重情节,即使用残忍手段和使用使受害者难以防御的方式(《刑法》第121条第二款第III项和IV项),在此被用作加重处罚的情节,因为它们在《刑法》第61条第二款第c项和d项中有具体规定。
因此,考虑到这两项加重情节作为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用,我将第一阶段确定的刑罚再提高1/4(四分之一),最终每人判处20年监禁。
此处确定的1/4(四分之一)的增加量略高于最低标准,因为本案中,残忍手段的情节通过两种独立的行为(窒息和剧烈痛苦)得到证实,同样,使用使受害者无法防御的方式(扼颈中的突然袭击和从窗户扔下时的无意识状态)的情节也得到证实。
鉴于共同被告亚历山大(Alexandre)是受害者伊莎贝拉(Isabella)的父亲,我将先前判给他的刑罚再提高1/6(六分之一),正如《刑法》第61条第二款第e项所允许的,最终判处23年零4个月监禁。
由于不存在可考虑的减轻处罚的情节,我将上述为两名被告确定的刑罚在本阶段视为最终刑罚。
最后,在量刑的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阶段,我们注意到《刑法》第121条第四款末尾规定的加重情节,即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人,因此我将上述刑罚再次提高1/3(三分之一),最终共同被告亚历山大(Alexandre)判处31年零1个月零10天监禁,共同被告安娜·雅托巴(Anna Jatobá)判处26年零8个月监禁。
由于在本阶段不存在其他增加或减少刑罚的情节,我将上述确定的刑罚视为最终刑罚。
至于被告也参与的程序欺诈罪,我们注意到,在量刑的第一阶段,应略高于法定最低限度,因为《刑法》第59条规定的司法条件对被告不利,如上所述,因此我将该罪行的基本刑期提高1/3(三分之一),最终判处4个月拘留和12天罚款,每天的罚款金额应为最低工资的1/5(五分之一),因为被告在本刑事诉讼过程中表现出符合此处确定的生活水平。
不存在可考虑的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但是,存在《刑法》第347条的未遂情节,因为被告实施的程序欺诈旨在对尚未开始的刑事诉讼产生影响,因此上述刑罚应加倍,最终每人因该罪行判处8个月拘留和24天罚款,每天的罚款金额保持不变。
5. 考虑到对被告判处的加重杀人罪总刑期超过4年,根据《刑法》第44条第I项的规定,被告不享有将自由刑改为限制性权利的福利。
此福利也不适用于被告因加重程序欺诈罪而受到的处罚,因为除了《刑法》第59条规定的司法条件对被告不利外,同一法律法规第69条第一款还有具体规定,阻止了在此情况下进行此类刑罚的替代。
6. 同样,由于《刑法》第77条规定的客观和主观条件不符合要求,因为两名被告因加重杀人罪被判处的自由刑超过2年,并且《刑法》第59条规定的司法条件对他们两人均不利,如上所述,这表明他们也不享有缓刑的福利,即缓期执行任何被判处的自由刑。
7. 鉴于《刑法》第33条第二款第a项的规定,以及加重杀人罪的性质属于严重罪行,根据2007年第11464号法律修订后的1990年第8072号法律第2条的规定,被告应开始执行其自由刑,即在封闭的监狱服刑。
至于加重程序欺诈罪,由于《刑法》第59条规定的司法条件对两名被告均不利,他们应开始执行该罪行的自由刑,即在半开放式监狱服刑,符合同一法律法规第33条第二款第c项及其第三款的规定。
8. 鉴于被告所犯的三项加重杀人罪的严重性以及所判处的自由刑数量,为保障公共秩序,他们的预防性拘留将被维持,因为其审前羁押的理由仍然存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11条和第312条的规定,他们必须被羁押以等待本判决的最终生效。
正如本法院在宣判前审判决时已指出的那样——尊重其他不同意见——在判决法官看来,维持被告的审前羁押对于保障公共秩序至关重要,旨在维护司法信誉,因为犯罪的严重性、罪责、他们实施杀人罪的意图强度以及该罪行造成的社会影响。预防性拘留的目的不仅仅是防止行为人再次犯罪,正如国内学界已反复强调的,因为避免再犯仅仅是这种审前羁押的一个方面。
最高法院也已经承认这一理由足以维持预防性拘留的命令:
“人身保护令。程序性问题。申请临时措施。声称预防性拘留无效。预防性拘留令依赖于被指控罪行的抽象严重性,维护“一个共和国权力部门的信誉”的必要性,公众的呼声以及被告的经济实力。”
“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在审理人身保护令案 HC 80.717 时,确立了‘严重损害公共机构信誉的行为,可以作为预防性拘留的合法依据,特别是考虑到具体案件对公共秩序的影响’(最高法院,人身保护令案 HC 85298-SP,第一庭,主审法官 Carlos Aires Brito,2005年3月29日判决,原文无重点)。
因此,鉴于被告所犯罪行的极端恶劣,以及涉及一个社会地位良好的家庭成员,这种情况引起了全国公众的愤怒,包括媒体广泛报道的各种集体抗议。在五天的审判期间,还要求圣保罗州军警在本区域法院前部署大规模安保力量以维持秩序,因为前来报道的民众和媒体记者数量众多。因此,维持他们的审前羁押是必要的,以维护司法机构的信誉和尊重。如果现在,在已有正式判决被告犯下此罪的情况下,授予他们假释自由,这将严重损害这些信誉,因为他们在整个调查阶段一直被监禁。
圣保罗州法院也支持了这一立场,如下述判决摘要所示:
“假释——申请的福利——被告首次犯罪——无关紧要——罪行的严重性——维护公共秩序的利益——非法限制不存在。”(载于 JTJ/Lex 201/275,RSE号229.630-3,第二刑事庭,主审法官 Silva Pinto,1997年6月9日判决)。
尊敬的法官 Caio Eduardo Canguçu de Almeida 在上述人身保护令上诉案的判决书中,很好地总结了本案中存在预防性拘留的授权理由:
“但是,如果两者,即公众的呼声和维护司法行为尊严的必要性,与犯罪事实存在的确定性以及作者身份的强烈证据相结合,那么所有这些前提总和将成为例外处理宪法规则的良好、安全和不可抗拒的依据。该规则推定未被定罪的被告的无罪,但不能容忍对被告的提前拘留。”
他进一步总结道:
“实际上,存在一些罪行,其严重性本身就足以使人被拘留,即使看不到再犯的风险或可能性。而且,在这里,大家都会同意,该罪行的严重性和令人震惊的性质,具有不寻常的影响,引起了强烈的愤慨,并在公众中产生了对公正司法回应的无法控制和焦急的期望。预防犯罪要求社会尊重法律和司法,而像对患者提出的罪行,其具体严重性会造成如此深刻的动摇,以至于为了恢复对法律和司法权威的信心,需要立即做出反应。否则,就会损害这种信心,并刺激新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由残忍罪行指控的被告自由地生活,面临遥远而不确定的后果,仿佛他们什么都没做过,这是不合理的。”(原文无重点)。
同样,才华横溢的审判法官 Dr. Luís Soares de Mello 在其投票中也持相似观点,他以坚定和对司法机构社会功能的认识,写道:
“被指控的,并且有强烈证据表明,夺走了本应拥有美好未来的孩子的生命——这是人类拥有的‘最大财富’——他的待遇不能也不能与那些行为正常、社会可接受的公民相同。
司法机构不能对此担忧漠不关心或缺席,因为最终,它掌握着发言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哦。
被指控的,‘理论上’,但有巨大利益证据表明,是‘自己女儿’( Alexandre 的情况)和‘继女’( Anna Carolina 的情况)的杀人犯,应该受到严厉对待,更何况这还是对社会的榜样。
这也是司法的社会功能。
这关乎司法本身的信誉。”(原文无重点)。
最后,正如本法院先前已指出的那样,尽管我们承认被告在犯罪地拥有固定住所,因为据报道,发生案发的公寓是由亚历山大(Alexandre)的父亲购买的,以便他们永久居住,并且亚历山大(Alexandre)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拥有稳定的职业和固定的工作,并且他们两人都没有其他犯罪记录,并且是自愿向警方报到以执行最初的临时逮捕令,但这些因素本身并不能保证他们在本次刑事诉讼的剩余过程中获得自由,正如国内判例法已确定的那样,由于上述其他因素需要维持他们的审前羁押,这绝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RHC - 刑事诉讼 - 临时逮捕 - 初犯、良好前科、固定住所和合法职业本身并不阻止临时逮捕”(最高法院,第六庭,全部赞成,ROHC号8566-SP,主审法官 Luiz Vicente Cernicchiaro,1999年6月30日判决)。
“人身保护令。加重杀人罪。预防性拘留。确保刑事调查。威胁证人。充分的理由。驳回该令。
1. 存在犯罪证据和作案证据,以及对其必要性的具体证明,加上对证人的威胁,足以证明预防性拘留的合理性,以确保刑事调查的正常进行,特别是在涉及陪审团管辖的案件中。
2. 在陪审团管辖的案件中,刑事调查直到陪审团审判结束后才最终结束(《刑事诉讼法》第465至478条)。
3. 对患者有利的任何条件——例如初犯、良好前科、家庭稳定、有工作和固定住所——都不会阻止审前羁押,如果逮捕令有充分的理由说明了授权预防性拘留的理由。对此,请参考:RHC 16.236/SP,主审法官 FELIX FISCHER,2004年12月17日判决;RHC 16.357/PR,主审法官 GILSON DIPP,2005年2月9日判决;以及 RHC 16.718/MT,由本人主审,2005年2月1日判决)。
4. 驳回该令。(最高法院,第五庭,全部赞成,HC号99071/SP,主审法官 Arnaldo Esteves Lima,2008年8月28日判决)。
此外,被告在本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的不诚实,表明他们会不惜一切代价,故意试图阻碍未来法律的适用。这是因为他们最初提供了血液样本用于警方调查,甚至在向上诉审理中承认了这一点,但他们却抓住一个微小的形式主义——未签署采集表——来否认他们提供了这些血液样本,即便在庭审中也极力否认。尽管后来通过采集他们新的基因样本与剩余的保存在刑事鉴定研究所的样本进行比较,才推翻了这一说法。
因此,基于所有这些理由,本法院先前发布的对被告的预防性拘留命令将被维持,并拒绝他们就本定罪判决提起自由上诉的权利。
判决。
9. 因此,根据陪审团作出的,对案件中被起诉的被告 ALEXANDRE ALVES NARDONI 和 ANNA CAROLINA TROTTA PEIXOTO JATOBÁ 的指控判决“成立”的决定,我判处他们以下刑罚:
a) 共同被告 ALEXANDRE ALVES NARDONI:
- 因犯下杀害未满14周岁人员的罪行,具有三项加重情节,且因对直系后代实施犯罪而加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21条第二款第III、IV、V项,结合第四款末尾部分、第13条第二款第a项(关于窒息)以及第61条第二款第e项、第29条(均指《刑法》)的规定,判处31年零1个月零10天监禁,最初在封闭式监狱服刑,无权缓刑;
- 因犯下加重程序欺诈罪,根据《刑法》第347条未遂的规定,判处8个月拘留,最初在半开放式监狱服刑,无权缓刑,并处24天罚款,每天的罚款金额为最低标准。
B) 共同被告 ANNA CAROLINA TROTTA PEIXOTO JATOBÁ:
- 因犯下杀害未满14周岁人员的罪行,具有三项加重情节,根据《刑法》第121条第二款第III、IV、V项,结合第四款末尾部分和第29条(均指《刑法》)的规定,判处26年零8个月监禁,最初在封闭式监狱服刑,无权缓刑;
- 因犯下加重程序欺诈罪,根据《刑法》第347条未遂的规定,判处8个月拘留,最初在半开放式监狱服刑,无权缓刑,并处24天罚款,每天的罚款金额为最低标准。
10. 在判决最终生效后,进行必要的记录和通知,将被告的名字列入“罪犯名册”,并应立即推荐他们在目前关押的监狱中服刑,因为他们被剥夺了就本判决提起自由上诉的权利。
11. 本判决公开宣读,被告、陪审员和各方在场,在场人员均已收到通知。
本市第二陪审团第一庭,2010年3月27日凌晨00:20时。
登记并执行。
MAURÍCIO FOSSEN
主审法官
 

Deixe seu comentário - Leave a comment - Deja tu comentario - 发表评论 - अपनी टिप्पणी छोड़ें

O editor não se responsabiliza pelos comentários registrados aqui., El editor no se hace responsable de los comentarios registrados aquí., The editor is not responsible for the comments registered here., 编辑不对此处记录的评论负责。, संपादक यहाँ दर्ज की गई टिप्पणियों के लिए जिम्मेदार नहीं है।

Número de celular e e-mail não irão aparecer na internet, El número de móvil y el correo electrónico no aparecerán en internet, Mobile number and email will not appear on the internet, 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不会出现在互联网上, मोबाइल नंबर और ईमेल इंटरनेट पर दिखाई नहीं देंगे.

Seja o primeiro a escrever um comentário.